珠三角工業協會2017專刊
八. 2017年5月1日起,銷售活動板房、機器 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 築、安裝服務的,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 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 收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 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年第11號)規定:為進一步明確營改 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有關征管問題,現將 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納稅人銷售活動 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 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 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 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 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 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九. 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 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不適用異地預征的征管模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 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 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 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 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 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 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十. 2017年5月1日起,符合規定的納稅人補 開增值稅發票時間延長至2017年12月31 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 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 告2017年第11號)規定:「…… 七、納稅 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 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7年12月 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 有規定的除外)。……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 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 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 公告規定執行。」 十一. 2017年5月1日起,在實名辦稅的地區, 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 元的審批時限縮短至2個工作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 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年第11號)規定:「實行實名辦稅的 地區,已由稅務機關現場採集法定代表人 (業主、負責人)實名資訊的納稅人,申請 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 元的,主管國稅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 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 《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 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除本公告第九條 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 日起施行。以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 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十二. 2017年5月1日起,《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 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開始施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 改革方案》,進一步完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工作,積極應用稅基 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畫成果, 有效執行我國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 定、協定或者安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 於發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 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年第6號)規定,《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自2017年5月1 日起施行。 輯自《中國政府網》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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