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工業協會2017專刊
一.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 計扣除比例為75%。 財稅〔2017〕34號: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 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 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 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 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 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 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 銷。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由科 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佈。 二. 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稅稅率 簡並為11%。 財稅〔2017〕37號: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 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 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 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 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 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 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三. 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貨物的出口退 稅率調整為11%。 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 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 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 期界定。 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 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 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 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 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 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 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 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四.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 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 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 稅。(財稅〔2017〕33號) 五.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 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六.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 七.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發貨人或受委託 的報關企業在申報進口上述《征免稅證明》 所列貨物時,無需提交紙質《征免稅證明》 或其掃描件。如果《征免稅證明》電子資料 與申報資料不一致,海關需要驗核紙質單 證的,有關企業應予以提供。(海關總署公 告2017年第19號)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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