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交流 排忧解难
为协助会员面对在内地营商时的种种疑难,协会与内地政府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协会多次参与各地市政府举办的协调会,为会员排懮解难。一年来协会及时响应了会员在珠三角营商环境中遇到的海关、税务、工商法规、商业运作等上千个问题,协助有需要的会员解决商务疑难或商务个案达179个。
东莞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月协调会
日期 |
上会反映的主要问题 |
3月10日 |
会上反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排污费征收以及劳动法规、专利保护、工商注册等等内容。 |
4月10日 |
排污许可证续期、出口外汇核销单核销系统不稳定、关于调峰用电政策对部分企业不公平的问题 |
5月10日 |
保税料件生产内销、自来水收费标准、申办土地使用证 |
6月12日 |
关于电力调峰认购问题、企业解雇员工问题、关于“免、抵、退”税进出口货物价格管理公告问题 |
7月10日 |
关于车辆通行证问题、办理社保卡问题 |
8月10日 |
关于莞麻快速公路修建影响企业经营问题、关于旧厂房难以取得消防验收的问题、关于错锋/调峰用电未能满足企业电力需要的问题、关于进口设备的征免税证明额度的问题、关于劳动执法过严的有关问题 |
9月11日 |
于来料加工企业纳税问题、关于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时间问题、关于废料回收问题 |
10月10日 |
关于来料加工企业纳税问题、关于执行劳动合同问题、关于企业受到不法份子骚扰问题 |
11月10日 |
关于企业人才迁户问题、关于消防验收合格证问题、关于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问题 |
12月11日 |
关于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问题、企业自有车辆运营的问题 |
根据会员在东莞营商环境中遇到的问题,协会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2006年东莞分部共参加协调会9次,东莞市政府秘书长周华驹、东莞市外经贸局游匡正副局长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及各镇政府领导出席,为会员解决问题36件,收到会员感谢信多封,东莞分部主席、副主席、执委及会员参与协调会反映意见;协调会已经成为协会在东莞为会员解决营商难题、表达意见及与政府部门加强沟通的重要途径! |
与惠州市外经贸局举行协调会
2006年6月27日,在惠州市黄业斌市长的支持下,惠州分部与惠州市外经贸局举行了协调会,协会张润冰秘书长与协会会员共8人参与本次协调会。外经贸局局长叶荣辉、外经贸局副局长石小勇及相关业务科室共8人详细解答了会员提出的关于投资、注册及惠州投资环境等问题。
支持热线与商务个案
员工想离厂,但不愿辞职,而是采取消极怠工等行为迫雇主辞退他,好领取补偿金。企业该怎样处理? |
【跟进】协会走访劳动局咨询后响应:企业面对员工的行为应以教育为先,充分沟通,然后要求员工对自己所作的错误行为做出一份书面检讨,以便日后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确认。如教育无效,企业可对员工做出书面警告,要求员工在警告书上签名确认。如果员工拒绝签名,可以公告的形式送达。多次警告后,员工还是不改正自己工作态度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 《劳动法》 第25条第二款及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第29条第(2)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会员进料都是跟香港的总代理商签订合同购买。企业在06年12月再次进口相同材料。但这次海关要求提供生产厂商的原始发票。由于这批材料是生产急需,因此影响到公司的生产及客户的交货期,将给公司带来极大损失。企业希望协会可以与海关进行沟通,协调此问题。 |
【跟进】协会立即与海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经过协调后,海关明白总代理不可能提供涉及商业机密的原始发票,而并非企业隐瞒实际价格,且该企业是按照进口合同的价格报关进口交税及出口付外汇的,不存在违法操作。海关同意企业请求,该企业的问题得以顺利解决。事后,企业对协会的快速反应表示非常满意。
【跟进】协会走访劳动监察部门后取得回复:根据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法[1994]289号), “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如委员会认定员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企业可不作补偿解雇该名员工。
企业希望在旺季改变员工的休假时间或要求员工超时工作,待生产完毕后再作补假。行政职员如何可以在劳动法允许的情况下申请不定时工时制? |
【跟进】劳动部门根据协会陈述响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等有关加班及不定期工时制的有关规定,类似情况由用人单位元必需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劳动部门审批之后才可以实行。
會員從事加工貿易業務多年,一直以保稅入口方式從香港進料,但最近受到海關通知要對其保稅進口料件進行徵稅並補繳過往稅款,並且有關部門未提供任何文件作為此處理之憑據,會員因此求助本會。 |
【跟进】协会立即与当地海关负责人联系,进行双方的沟通协调,同时帮助会员约见相关负责人。经过有关部门查证,是海关工作人员混淆有关通知内的编码所致,事后海关正式知会该会员取消之前的处理。
市外经贸局可否审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项下的外资并购项目? |
【跟进】协会跟市外经贸局联系,并得到回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项下的外资并购项目须上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
从事加工贸易的独资公司,在2007年该如何出口加工禁止类成品? |
【跟进】协会咨询外经贸局及海关等部门,根据最新的出口加工贸易禁止类成品规定,2007年出口加工贸易禁止类成品,需缴交增值税,以一般贸易方式出货。
会员工厂原来只生产和销售铁罐,因应客户需要,在铁罐中加入一些糖果后出口或内销。该怎样处理才符合相关政策规章? |
【跟进】协会向外经贸部门咨询,根据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类似情况需报请外经贸局增加经营范围。协会向该公司提供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来料加工企业的进料受到139号文的影响,可以在国内采购材料吗?财务上面如何处理? |
【跟进】协会回复:根据[139]号文及之前有关来料加工企业的有关规定,禁止进口的料件可以在国内购买,购买原材料的款项可通过综合费用汇进,收千分之四的手续费。
会员公司属港商独资企业,应如何申请粤港直通货车和直通小汽车?需要什么条件? |
【跟进】协会回复:1、按省车管所的要求,申办直通小车的条件为实收资本达100万美元即可申请办理。 2、按省经贸厅的要求,申办直通货车,月运量60吨即可申请。 3、办这些业务可到外经贸局通关业务拿取表格申请。
会员公司生产食品,因检疫部门的检验期过长而影响货期。 |
【跟进】协会咨询东莞市检验检疫局食检科后回复:检验检疫局由于人手严重不足,所以对该厂这种类型的检验承诺期为10日,而周六日是检验检疫局的休息日,则10日的承诺期经常顺延到2个星期。对方同时承诺会改进并提高工作效率满足会员需求,尽快改善问题。
会员东莞厂从事精密设备生产及出口业务,客户以欧美客户为主,其生产之精密设备造价高、安装调试期长,而且客户要求正常运转后再分期付款,但外汇管理局提供的远期收汇期太短,不能满足需要。 |
【跟进】协会立即与东莞外汇管理局负责人联系,并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为企业讲解外汇核销及退税的最新政策,帮助会员直接约见外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并向外管部门说明会员实际情况。外管部门已经承诺为该会员特别制订相应解决方案,该会员企业之外汇核销问题得以解决。
某會員由於擴產需要,希望可以購買或租用廠房周邊的閒置土地。 |
【跟进】协会积极为该企业争取,经过协调、沟通后,帮助该企业向该镇提交用地申请后转至市政府等待批复。
某中山会员经营制袜,称客户要求其出示货物“无氮证明”。寻找办理途径。 |
【跟进】协会联系中山市品质技术监督局、质检所。让会员将货品送做检测试验,以办理相关证明。
某会员想在江门、重庆招工,曾想摆柜位招人被拒,想知道登报招工有什么限制。 |
【跟进】会员若只是在香港设有公司,而要从江门、重庆等内地输入劳工的话,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办相关手续才可。若在大陆也设有公司,需要登报招工的,建议在广州或深圳的报纸媒体上刊登,效果会较好,需提供国内公司营业执照。
某会员从事饮食业,希望利用CEPA优惠从香港进口食品到内地销售。 |
【跟进】协会积极与有关部门了解沟通,了解到该会员如进口的货品仅在其国内的门店销售,按照CEPA申请程序办理即可,如进口的货品到了内地再批发出去,而本身该会员在国内的企业并无批发经营权限,则需要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协会同时向该企业提供有关部门的联络方式,帮助该企业了解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受目前政策影响,较多会员需要转型搬厂,由于不熟悉珠三角地区资料及政策,如工业园情况,当地的投资优惠政策和人工社保费等经营成本,希望得到协会的帮助! |
【跟进】针对这一情况,协会广东省环保局、省经贸委及珠三角各市的环保、外经贸部门及投资促进机构联系,并多途径收集整理“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参考资料”,协助企业寻找合适地点,并根据会员行业的需要,提供当地的经营成本和投资优惠政策资料供其参考。
【跟进】协会向其介绍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最新政策,根据商务部的规定,外资企业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需办理外经贸批文,可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如企业拟在国内设立分公司,则需要先向当地外经贸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协会向其介绍办理相关手续的办法,并向其提供相关机构的联络方式,帮助企业设立代表处。
【跟进】协会咨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业务处后回复:企业须在出入境关口“申报信道”登记申报,核对数量,种类才能出入境,样本数量、种类不能超出规定的范围。最有效的方法是在出入关前电话咨询进入境关口,咨询该样板出入境的相关细节,如可以携带的数量、种类以及其它要求,会更快速办理。
某企业注册登记是咨询公司,想扩大经营范围,改为销售,公司在变更申请未批下来已从事销售问是否符合规定? |
【跟进】协会就此问题与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申请增设分销必须向商务部申请批准。如果变更没得到批准,是属于无照经营及超经营范围运作,企业将会面临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工商局、税务局会稽查。协会及时把有关政策及应对做法传递会员企业,避免了企业的损失。
【跟进】协会向劳动部门咨询,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答复会员须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公司为工人预支的其它花销费用可再发放后再收上。
某会员咨询“07年外籍纳税人在华日期的计算方法 ” |
【跟进】协会向地税局落实,根据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点规定,“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此点描述与原来的“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描述有所区别,但对于香港居民在境内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判定仍与原来一样,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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