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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告

致: 香港工业总会 / 珠三角工业协会会员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
《通知》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它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敬请会员留意!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二、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三、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四、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它经常项目结算。
五、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六、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个边境省(自治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其中,内蒙古、辽宁、广西、云南等四省(自治区)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选择的试点企业 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8个边境省(自治区)的其它企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 报关及退(免)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 26号)办理。
详情可参阅: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0622/13108155327.shtml。
 

珠三角工业协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