溝通交流 排懮解難
為協助會員面對在內地營商時的種種疑難,協會與內地政府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協會多次參與各地市政府舉辦的協調會,為會員排懮解難。一年來協會及時回應了會員在珠三角營商環境中遇到的海關、稅務、工商法規、商業運作等上千個問題,協助有需要的會員解決商務疑難或商務個案達179個。
東莞政府與外商投資企業月協調會
日期 |
上會反映的主要問題 |
3月10日 |
會上反映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排汙費徵收以及勞動法規、專利保護、工商註冊等等內容。 |
4月10日 |
排汙許可證續期、出口外匯核銷單核銷系統不穩定、關於調峰用電政策對部分企業不公平的問題 |
5月10日 |
保稅料件生產內銷、自來水收費標準、申辦土地使用證 |
6月12日 |
關於電力調峰認購問題、企業解雇員工問題、關於“免、抵、退”稅進出口貨物價格管理公告問題 |
7月10日 |
關於車輛通行證問題、辦理社保卡問題 |
8月10日 |
關於莞麻快速公路修建影響企業經營問題、關於舊廠房難以取得消防驗收的問題、關於錯鋒/調峰用電未能滿足企業電力需要的問題、關於進口設備的征免稅證明額度的問題、關於勞動執法過嚴的有關問題 |
9月11日 |
於來料加工企業納稅問題、關於東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報檢時間問題、關於廢料回收問題 |
10月10日 |
關於來料加工企業納稅問題、關於執行勞動合同問題、關於企業受到不法份子騷擾問題 |
11月10日 |
關於企業人才遷戶問題、關於消防驗收合格證問題、關於加工貿易政策調整的問題 |
12月11日 |
關於加工貿易政策調整的問題、企業自有車輛運營的問題 |
根據會員在東莞營商環境中遇到的問題,協會主動與政府相關部門反映,並協助解決。2006年東莞分部共參加協調會9次,東莞市政府秘書長周華駒、東莞市外經貿局游匡正副局長等多個政府職能部門領導及各鎮政府領導出席,為會員解決問題36件,收到會員感謝信多封,東莞分部主席、副主席、執委及會員參與協調會反映意見;協調會已經成為協會在東莞為會員解決營商難題、表達意見及與政府部門加強溝通的重要途徑! |
與惠州市外經貿局舉行協調會
2006年6月27日,在惠州市黃業斌市長的支持下,惠州分部與惠州市外經貿局舉行了協調會,協會張潤冰秘書長與協會會員共8人參與本次協調會。外經貿局局長葉榮輝、外經貿局副局長石小勇及相關業務科室共8人詳細解答了會員提出的關於投資、註冊及惠州投資環境等問題。
支援熱線與商務個案
員工想離廠,但不願辭職,而是採取消極怠工等行為迫僱主辭退他,好領取補償金。企業該怎樣處理? |
【跟進】協會走訪勞動局諮詢後回應:企業面對員工的行為應以教育為先,充分溝通,然後要求員工對自己所作的錯誤行為做出一份書面檢討,以便日後對員工的違紀行為進行確認。如教育無效,企業可對員工做出書面警告,要求員工在警告書上簽名確認。如果員工拒絕簽名,可以公告的形式送達。多次警告後,員工還是不改正自己工作態度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根據 《勞動法》 第25條第二款及東莞市職工勞動合同第29條第(2)條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某會員進料都是跟香港的總代理商簽訂合同購買。企業在06年12月再次進口相同材料。但這次海關要求提供生產廠商的原始發票。由於這批材料是生產急需,因此影響到公司的生產及客戶的交貨期,將給公司帶來極大損失。企業希望協會可以與海關進行溝通,協調此問題。 |
【跟進】協會立即與海關負責人取得了聯繫。經過協調後,海關明白總代理不可能提供涉及商業機密的原始發票,而並非企業隱瞞實際價格,且該企業是按照進口合同的價格報關進口交稅及出口付外匯的,不存在違法操作。海關同意企業請求,該企業的問題得以順利解決。事後,企業對協會的快速反應表示非常滿意。
【跟進】協會走訪勞動監察部門後取得回復:根據勞動部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勞辦法[1994]289號), “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對重大損害作統一解釋。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如委員會認定員工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企業可不作補償解僱該名員工。
企業希望在旺季改變員工的休假時間或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待生產完畢後再作補假。行政職員如何可以在勞動法允許的情況下申請不定時工時制? |
【跟進】勞動部門根據協會陳述回應: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四十一條等有關加班及不定期工時制的有關規定,類似情況由用人單位元必需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經勞動部門審批之後才可以實行。
會員從事加工貿易業務多年,一直以保稅入口方式從香港進料,但最近受到海關通知要對其保稅進口料件進行徵稅並補繳過往稅款,並且有關部門未提供任何文件作為此處理之憑據,會員因此求助本會。 |
【跟進】協會立即與當地海關負責人聯繫,進行雙方的溝通協調,同時幫助會員約見相關負責人。經過有關部門查證,是海關工作人員混淆有關通知內的編碼所致,事後海關正式知會該會員取消之前的處理。
市外經貿局可否審批《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規定》項下的外資並購項目? |
【跟進】協會跟市外經貿局聯繫,並得到回復:《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規定》項下的外資並購項目須上報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審批。
從事加工貿易的獨資公司,在2007年該如何出口加工禁止類成品? |
【跟進】協會諮詢外經貿局及海關等部門,根據最新的出口加工貿易禁止類成品規定,2007年出口加工貿易禁止類成品,需繳交增值稅,以一般貿易方式出貨。
會員工廠原來只生產和銷售鐵罐,因應客戶需要,在鐵罐中加入一些糖果後出口或內銷。該怎樣處理才符合相關政策規章? |
【跟進】協會向外經貿部門諮詢,根據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類似情況需報請外經貿局增加經營範圍。協會向該公司提供相關部門聯繫方式。
來料加工企業的進料受到139號文的影響,可以在國內採購材料嗎?財務上面如何處理? |
【跟進】協會回復:根據[139]號文及之前有關來料加工企業的有關規定,禁止進口的料件可以在國內購買,購買原材料的款項可通過綜合費用匯進,收千分之四的手續費。
會員公司屬港商獨資企業,應如何申請粵港直通貨車和直通小汽車?需要什麼條件? |
【跟進】協會回復:1、按省車管所的要求,申辦直通小車的條件為實收資本達100萬美元即可申請辦理。 2、按省經貿廳的要求,申辦直通貨車,月運量60噸即可申請。 3、辦這些業務可到外經貿局通關業務拿取表格申請。
會員公司生產食品,因檢疫部門的檢驗期過長而影響貨期。 |
【跟進】協會諮詢東莞市檢驗檢疫局食檢科後回復:檢驗檢疫局由於人手嚴重不足,所以對該廠這種類型的檢驗承諾期為10日,而週六日是檢驗檢疫局的休息日,則10日的承諾期經常順延到2個星期。對方同時承諾會改進並提高工作效率滿足會員需求,儘快改善問題。
會員東莞廠從事精密設備生產及出口業務,客戶以歐美客戶為主,其生產之精密設備造價高、安裝調試期長,而且客戶要求正常運轉後再分期付款,但外匯管理局提供的遠期收匯期太短,不能滿足需要。 |
【跟進】協會立即與東莞外匯管理局負責人聯繫,並積極進行溝通協調,為企業講解外匯核銷及退稅的最新政策,幫助會員直接約見外管部門相關負責人並向外管部門說明會員實際情況。外管部門已經承諾為該會員特別制訂相應解決方案,該會員企業之外匯核銷問題得以解決。
某會員由於擴產需要,希望可以購買或租用廠房周邊的閒置土地。 |
【跟進】協會積極為該企業爭取,經過協調、溝通後,幫助該企業向該鎮提交用地申請後轉至市政府等待批復。
某中山會員經營制襪,稱客戶要求其出示貨物“無氮證明”。尋找辦理途徑。 |
【跟進】協會聯繫中山市品質技術監督局、質檢所。讓會員將貨品送做檢測試驗,以辦理相關證明。
某會員想在江門、重慶招工,曾想擺櫃位招人被拒,想知道登報招工有什麼限制。 |
【跟進】會員若只是在香港設有公司,而要從江門、重慶等內地輸入勞工的話,須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辦相關手續才可。若在大陸也設有公司,需要登報招工的,建議在廣州或深圳的報紙媒體上刊登,效果會較好,需提供國內公司營業執照。
某會員從事飲食業,希望利用CEPA優惠從香港進口食品到內地銷售。 |
【跟進】協會積極與有關部門瞭解溝通,瞭解到該會員如進口的貨品僅在其國內的門店銷售,按照CEPA申請程式辦理即可,如進口的貨品到了內地再批發出去,而本身該會員在國內的企業並無批發經營權限,則需要向工商部門申請增加經營範圍。協會同時向該企業提供有關部門的聯絡方式,幫助該企業瞭解如何辦理有關手續。
受目前政策影響,較多會員需要轉型搬廠,由於不熟悉珠三角地區資料及政策,如工業園情況,當地的投資優惠政策和人工社保費等經營成本,希望得到協會的幫助! |
【跟進】针对这一情况,協會廣東省環保局、省經貿委及珠三角各市的環保、外經貿部門及投資促進機構聯繫,並多途徑收集整理“珠三角地區產業轉移工業園參考資料”,協助企業尋找合適地點,并根据会员行业的需要,提供当地的經營成本和投資優惠政策資料供其參考。
【跟進】協會向其介紹在國內設立辦事處的最新政策,根據商務部的規定,外資企業在國內設立辦事處,不需辦理外經貿批文,可直接到當地工商部門登記。如企業擬在國內設立分公司,則需要先向當地外經貿部門提交申請,獲得批准。協會向其介紹辦理相關手續的辦法,並向其提供相關機構的聯絡方式,幫助企業設立代表處。
【跟進】
協會諮詢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業務處後回復:企業須在出入境關口“申報通道”登記申報,核對數量,種類才能出入境,樣本數量、種類不能超出規定的範圍。最有效的方法是在出入關前電話諮詢進入境關口,諮詢該樣板出入境的相關細節,如可以攜帶的數量、種類以及其他要求,會更快速辦理。
某企業註冊登記是諮詢公司,想擴大經營範圍,改為銷售,公司在變更申請未批下來已從事銷售,問是否符合規定? |
【跟進】協會就此問題與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聯繫,申請增設分銷必須向商務部申請批准。如果變更沒得到批准,是屬於無照經營及超經營範圍運作,企業將會面臨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工商局、稅務局會稽查。協會及時把有關政策及應對做法傳遞會員企業,避免了企業的損失。
【跟進】協會向勞動部門咨詢,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及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答復會員須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公司為工人預支的其他花銷費用可再發放後再收上。
【跟進】協會向地稅局落實,根據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簽署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中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點規定,“收款人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此點描述與原來的“收款人在有關歷年中在該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描述有所區別,但對於香港居民在境內提供勞務的納稅義務時間判定仍與原來一樣,沒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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